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春榮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春榮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確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
1年1月3日起羈押在案,嗣並經延長羈押2月迄今。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1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至被告雖辯稱:其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有正當之工作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查本院訊問被告後,併參全案卷證,認其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5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空言辯以未涉本件犯行,顯屬無據;至其所稱有正當之工作乙節,核非本案羈押原因消滅之理由,自不影響羈押與否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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