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隆煌選任辯護人張家琦律師
林秋鳳律師 許佩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易第7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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