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53號附帶上訴人時尚名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本院士林簡昜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