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0巷九號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93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94年1月30日第1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