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
弄10號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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