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岡小字 第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雷孟書
被 告 洪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之
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柒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