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鄭清坡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
6,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係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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