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黄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5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柏森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黄柏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