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移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送達代收人 涂朝翔
相 對 人 陳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作
成之調解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元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筆錄如
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
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
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
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
自應類推適用。
二、經查,原調解筆錄中關於當事人欄之內容,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