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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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被   告  丁迪嘉丁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簽立之信用卡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尚
未清償之消費借貸金額新台幣24萬0207元及遲延利息,有雙
方簽訂之契約書在卷可稽。而依該契約條款第26條約定,有
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本院
亦已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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