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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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春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春河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