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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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益
      陳位在
       陳郁昌
       許呈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瑞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位在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郁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呈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骰子壹拾壹顆、碗公壹個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叁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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