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楊麗雪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