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鴻宇男四十選任辯護人李師榮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