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15號上訴人 陳安芸 被上訴人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及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