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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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86年度繼字第38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金村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86年4月10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借據、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報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影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86年度繼字第38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孫捷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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