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柒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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