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柒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