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 蘇道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起訴時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抗字第一○八號裁定、八十二年台抗字第一五四號裁定、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號判決、八十七年台抗字第二一七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道德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單一紙在卷可憑。而原告係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是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死亡。從而,本件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依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被告甲○○、 楊清艷 部分則另行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心芳~B法官周群翔~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