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上訴人巳○○
吳清傳
丁○○
丙○○
庚○天○○
申○○黃○○
O○○
亥○○
戌○○玄○
M○○
辰○○被上訴人H○○
C○○宙○○
A○○
I○○
B○○
E○○
K○○
D○○
N○○未○○○
乙○○
甲○午○○○卯○○○兼
癸○○
壬○○
丑○○
寅○○
辛○
F○○
G○○
L○○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酉○○
宇○○地○○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宙○○為J○○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卯○○○為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J○○、子○○分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同年八月二十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宙○○、卯○○○,有戶籍謄本足據,應由被上訴人宙○○為J○○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卯○○○為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