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99號聲請人 李耿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和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區○○段○○段960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陳和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