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復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法官審判不公平,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汪銘欽、陳順珍、王佳惠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此有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此種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程序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業已經終結,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或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亦有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足憑。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審法官汪銘欽、陳順珍、王佳惠有何不能為公平審理、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情事,僅泛言「審判不公」,未具體說明其原因,所為之主張已難採信。況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證核閱無誤,是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68號民事事件已然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而聲請人前已就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汪銘欽、陳順珍、王佳惠聲請迴避,經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19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於100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再次聲請法官迴避,顯無理由,自無從准許。至於聲請人所提「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聲請再審」狀所載與本件程序無關之事由,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