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1號聲請人 陳志 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朝平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聲請人陳志「永」與系爭本票所載受款人陳志「勇」之同一性。
㈡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