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4,688元,惟查本件原告追加請求新臺幣377,717元,故應再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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