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為舜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第1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為舜(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又本件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