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8號聲請人 梁雲集 聲請人 陳瑞卿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江鳳 、 廖如福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陳瑞卿之簽章。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