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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