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二度延長羈押期間,且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判決有期徒刑七年一月在案,被告雖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卷證尚未送上級法院,本院認為其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