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巨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且分別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五月十七日起、七月十七日、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延長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