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4月17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民國93年7月17日、9月17日、11月17日、94年1月17日、3月17日、5月17日、7月17日延長羈押2月,至94年9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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