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庚○○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被告甲○○
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
凃嘉益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己○○、乙○○、庚○○、丁○○、甲○○、戊○○、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己○○、乙○○、庚○○、丁○○、甲○○、戊○○、丙○○因詐欺等案件,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己○○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事,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被告庚○○、丁○○、甲○○、戊○○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事,被告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認均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將被告等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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