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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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56號
原   告  陳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鈺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0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 板簡 字第 2156 號裁定(102.12.10)[撤回]
  •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 板簡 字第 2156 號裁定(103.05.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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