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李貞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囿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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