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鄭淑萍
代 理 人 梁世樺 律師
相 對 人 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業經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書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顯示
,聲請人民國101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名
下則僅有86年出廠之汽車1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證,上開所得、財產顯無法支應聲請人
基本生活所需,足認聲請人所稱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
再者,聲請人已於102年11月20日對相對人提起給付保險金
事件,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2年雄補字
第1806號卷宗查核屬實,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保險契約
、診斷證明書等,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