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張以琳 即 李張淑昭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1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貳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