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333旅戰車營第3連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
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333旅戰車營第3連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8,240元及利息。
據此,本件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經扣除原告起
訴時所繳之2,100元,尚不足8,25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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