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林延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41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玖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39元,核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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