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柄豐
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4年1月至114年5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4
5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廖連富、宋瑞花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6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