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嵩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合計0.923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被告温嵩峨(下稱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合計0.92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3年8月7日晚間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4年6月5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06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4年6月2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245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法務部○○○○○○○○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毛重合計0.923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查(113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卷第98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