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56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欒永彬

被告 陳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於10日內就其答辯狀中所述「車輛維修報價與維修項目有所爭議」具狀詳細敘明,逾期不予斟酌,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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