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561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被告 陳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於10日內就其答辯狀中所述「車輛維修報價與維修項目有所爭議」具狀詳細敘明,逾期不予斟酌,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