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奇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76號、第17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奇峰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戴奇峰知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異丙帕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9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以新臺幣(下同)3400元向 張國賓 販售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毒品成分之彩虹菸9支、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2顆。嗣因張國賓於同日14時26分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發生車禍,經警於上開車輛扣得上開菸彈,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為被告戴奇峰所是認(見偵一卷第138至139頁、本院卷第38頁、第71頁,偵查卷對照表詳如附表),核與證人張國賓證述之經過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23至124頁),且有監視器畫面截圖、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2至15頁、第61至65頁、第69頁、偵二卷第231頁、第239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因販賣而持有事實欄所示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減輕事由: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皆自白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厲查緝毒品禁令,竟執意為本案犯行,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購買毒品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染上毒癮者為索得吸毒之資金,甚至甘冒竊盜、搶奪、強盜等財產犯罪之風險,亦造成社會治安嚴重敗壞,實不應輕縱;惟念其犯罪後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之態度、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金額,兼衡其行為時之年紀、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販毒所獲價金34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供被告販賣本案第三級毒品聯繫使用之手機,未據扣案,依被告所陳,該手機業經另案(案號不詳)遭查扣,本院衡酌此等物品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開啟刑事執行程序外,對於上開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偵查卷案號

簡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453號卷

偵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876號卷

偵二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036號卷

偵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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