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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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人 林君奕 被上訴人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美芬 被上訴人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1年7月31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此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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