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人 林君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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