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加計債務人,共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34×10=3,740)。
二、債務人清冊(內應詳列債務人姓名、債務數額及總類、聯絡處所)。
三、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實(及此部分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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