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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