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九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八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千五百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仍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北檢玲仁九十七助一九三五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文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四千五百元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