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