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現無固定工作,生活開銷多賴他人支助,實無資力再支付聲請清算之相關費用。另聲請人亦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業據提出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