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54號原告甲○○○
號上開當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