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7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㈡預納郵費新臺幣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