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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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曾錦煙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麗琪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之裁判,其「應否退還原告之溢繳證券交易稅款」及「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價格多寡」為本件應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罰鍰處分之先決問題及計算基礎。與本件基礎事實同一之行為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因本院認上開行政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原告請求退還溢繳證券交易稅之申請案件,應做成准許退還溢繳稅款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伍拾捌元之處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對原告請求退還溢繳證券交易稅之申請案件,應作成准許退還溢繳稅款新臺幣310,558元之處分。」,被告仍不服,復提起上訴,又經本院109年1月30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在案,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5至16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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